依申请公开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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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关系,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更好保障公众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处理费,是指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第四条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第五条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第六条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第七条 申请人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决定有异议的,不能单独就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在缴费期满后,就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行政机关收取的信息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及时足额缴入同级国库。具体收缴方式按照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十条 价格、财政、审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信息处理费收取行为的监管。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及时处理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严肃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为。信息处理费收取情况,要按照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统计汇总,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依申请公开流程

 

 

省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局办公室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局有关处室负责协助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除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四条 申请人向本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规范填写《省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可以通过安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信息公开平台网络申请,也可以通过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现场申请,还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局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向本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申请人向本局申请获取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局办公室归口受理。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负责首先进行形式审查,确定申请要件和内容是否完整、适当、明确。对于不完整、不适当、不明确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或者调整;对于申请内容完整、适当、明确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受理,对申请内容提出分办意见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协调局有关处室(单位)予以研究办理。

第七条 局有关处室应当根据局办公室分办意见,及时就能否公开提出初步意见,提供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上述内容在提供局办公室前,应当由本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审查,必要时报请局分管领导审定,重要问题同局主要负责人审定。

第八条 局办公室对局有关处室提供内容应当及时进行整理和审查。审查存在疑义的,退有关处室重新研究办理。局办公室和有关处室就审查意见存在分歧,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局领导决定。审查通过的,应当形成书面答复内容,经局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报请局领导审定,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局办公室归口答复。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本局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局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 本局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由局办公室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二条 本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局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三条 根据规定,本本局对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本局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第十四条 本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局办公室和有关处室对告知、办理和答复记录应当保存备查。对于申请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范畴或者无法按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局办公室和有关处室应当主动与申请人沟通,尽量取得申请人的理解。在答复申请时,要做到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慎重稳妥,有效预防和减少由此引发的申请人举报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第十五条 本局向申请人免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六条 本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应当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具体由局办公室会同有关处室负责。遇到情况复杂或者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申请,局办公室和有关处室应当加强协调会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是否有效、信息是否应该公开、公开后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意见报请局领导和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仍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报请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第十七条 本局在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对于需要或者可以让社会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应当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等渠道主动公开,尽量避免将公共性政府信息只向个别申请人公开,以减少对同一政府信息的一再申请,节约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八条 申请人认为本局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或者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举报投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举报投诉的受理工作,由局办公室、监察室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由局办公室协调有关处室(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本局所属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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